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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日期:2021-02-04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起草小组 阅读:10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章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的条文,将标题调整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拆分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司法协助”两节,并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问题作出修改完善。

1.关于确认外国人国籍的规则

《2012年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实践中存在被告人通过海关进入我国境内,但持有两国甚至多国护照或身份证明。此种情形下,应当以其通关时所持用的国籍证件为认定国籍的依据。鉴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2.关于对外国法院请求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

《2012年解释》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在收到请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请求针对的犯罪正在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三)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四)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五)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当事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六)请求的事项与请求协助的案件之间缺乏实质性联系;(七)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据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增加规定可以不予协助的情形,规定:“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属于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情形的,可以不予协助。”

3.关于委托驻外使领馆送达刑事文书的问题

《2012年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关于委托驻外使领馆向位于境外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刑事文书问题,美、加、澳、新等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在其境内送达刑事司法文书的态度较为谨慎,如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明确表示,在美境内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被视为执法行为,不属于领事职务范畴,须由其执法部门执行,其他国家也要求执行送达须不违反其国内法。鉴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作了修改,增加了“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经所在国同意的”要件,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经所在国同意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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