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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规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38号通知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机制,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考试作弊行为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考试作弊活动迅速蔓延,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危害日益严重。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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