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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规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22-07-04 点击:177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日期:2022-07-04 点击:340次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 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2-07-02 点击:344次

    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活动,规范袭警犯罪案件办理,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2-06-25 点击:110次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已废止)(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以下简称《2014年解释》)、《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日期:2022-06-20 点击:6677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 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
    日期:2022-05-23 点击:276次

    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我厅对各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办案工作中参考。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22-02-24 点击:92次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2-02-23 点击:1823次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3月27日下发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日期:2022-01-23 点击:171次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 2022.5.1日起施行新规:关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办理及涉案财产认定处置
    日期:2022-01-12 点击:3663次

    2022.5.1日起施行新规:关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办理及涉案财产认定处置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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