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审判组织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作出修改。另外,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也要求对审判组织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本章根据修改后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2012年解释》第八章“审判组织”有关条文作出修改完善。
1.关于七人合议庭的适用案件情形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2.关于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
主要是死缓案件应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审委会意见》)第八条列明了“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在关于该意见的“答记者问”中指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既包括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数量较多,一律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作量倍增,实难做到。而且,以往死缓案件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发现存在问题。经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对《审委会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此外,关于《审委会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亦未明确规定为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情形,确有必要的,可以纳入第三款“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这一修改主要有如下考虑:(1)在司法解释中过多列举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情形,恐会导致对合议庭独立审理案件的质疑,难以保证效果。(2)据了解,各地法院对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往往有细化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不作明确规定,亦不会导致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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