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律法规汇编 >> 刑事辩护法规 >> 刑法解释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的范围

日期:2021-02-04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起草小组 阅读:3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章在《2012年解释》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基础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以下简称《没收程序规定》)有关条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章调整了《2012年解释》与《没收程序规定》不一致的条文,以维持《刑事诉讼法解释》作为刑事审判程序基本解释的体系完整性。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司法适用中,本章未作规定的,可以继续适用《没收程序规定》。

1.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百零九条吸收《没收程序规定》第一条对《2012年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修改完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二)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三)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四)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

(1)《没收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经研究认为,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统称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考虑:《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监发〔2018〕1号)第四章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第十二条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据此,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中新增了“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2.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百一十一条吸收“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死亡的,如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受罪名限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