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律法规汇编 >> 刑事辩护法规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规定

日期:2021-0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2月23日施行)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构成强奸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每增加一名妇女或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即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2)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