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六章 强奸犯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一般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节之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成年妇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一般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特别严重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
1、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奸淫幼女、强奸智力或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妇女、利用邪教组织或迷信邪说强奸妇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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