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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不同,立体商标由三维标志构成,从视觉的角度看,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直观,但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平面商标一样,也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具有显著特点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的可识别性。因为将本条所列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无法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
商标禁用标志及使用地名作商标的管理的规定 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所不同,有的发达国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多数国家主张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标,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关于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应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就是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项规定所针对的情况为,有些权利是不同的,但是又有可能是相冲突的。比如,一个人取得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那么就不应当以这种已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做,一是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二是应当保护先于商标专用权的已取得的合法权利。
关于商标构成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它的区别性,能够将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加以区别。正由于商标具有区别性,因而就要求商标是能够让人们看得见,易于识别,以吸引人们注意力为目的的标志,所以商标法规定,只有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有商标注册人自己将所注册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有经过依法实施的使用许可由被许可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有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有作为某一个集体的成员将该集体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有经过合法的手续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等。这些使用商标的情况虽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确的商标使用人,每一个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商品质量负责,这就是本条规定的第一层含义。
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
关于共有商标的申请和权利的享有与行使的规定 共有商标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主体为两个以上,而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客体只能是一个,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指,主体是数个,而客体只有一个,是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拥有同一项权利,这里所指的拥有是所有权的意思,并不是许可使用的使用权。
关于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 对于商品商标,所使用的范围包括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如果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应当使自己已在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作为其他组织,都应当依照法定商标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关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种类的法律上的界定以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首先是在商标法上明确了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这是产生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商标法确定了这项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这项规定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注册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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