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知识产权律师

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标法》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商标法遵循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这是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则需要强制注册。

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商标的强制注册由国家具体规定其商品,如果规定了某项商品后,这项商品上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有义务将其商标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当前,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