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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案例
为融资而开立信用证,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担保亦应无效,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汇票承兑合同无效形成的债权,保证人应承担责任即便金融机构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汇票承兑协议无效,金融机构仍有权对其因有效票据关系而进行的承兑所产生的债务,对主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排除主合同无效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商业银行违反贷款审核义务,不影响贷款合同效力《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贷款中严格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与银行的内部规定,均是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角度加以规范,属管理性规范,银行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
银行违反贷后检查义务,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免除虽然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检查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典当公司以非自有资金从事企业借贷,应认定无效典当公司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行为不符合典当关系成立的各项具体要求,且在诉讼中,典当公司始终依借款关系主张权利,未对借款属于典当关系提供相应证据,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企业间借贷关系。由于典当公司以非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的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无效。
行社脱钩遗留资金属支信贷款的,信用社必须偿还支信贷款,是行社一体时,农行为支持信用社头寸,行社之间以借款形式发生的资金拆借合同。支信贷款与所谓“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等委托指定贷款有本质区别。依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下发的《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两个法规规定,信用社须偿还支信贷款。
银行擅自处分出资人账户资金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不能认定系谁指定用资人,但结合案件事实,能认定金融机构擅自处分出资人账户资金的,应推定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执行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并按照《第九条》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依法予以扣划,冻结承兑汇票保证金不仅有利于执行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
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国内保理合同首先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银行仅在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系统进行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债务人未收到明确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撤销该债权转让,保证人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银行的债务总额应做相应扣减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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