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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说法专栏简介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委托北京专业律师电话:010-57425777

  • 有关征地补偿的几个计算公式
    日期:2015-04-01 点击:77次

    有关征地补偿的几个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日期:2015-04-01 点击:141次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 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
    日期:2015-04-01 点击:363次

    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种,划拨和出让。一般对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军队用地等采用划拨方式。对于经营性用地法律规定要采用公开的招牌挂方式出让。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8月31日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禁止采取协议转让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但实际中,许多地方政府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者弄虚作假、倒签时间等规避这一规定。

  •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十六项权利
    日期:2015-04-01 点击:4143次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十六项权利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农民便失去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权。因此,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用。

  •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04-01 点击:1339次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几点思考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保有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为农民建造方便而创建的一种用益物权。自建国至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采取禁止性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程,现实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迫切呼唤理论界及实务界能够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弥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不足。

  • 北京农村宅基地纠纷相关知识
    日期:2015-04-01 点击:158次

    北京农村宅基地纠纷相关知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析
    日期:2015-04-01 点击:94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析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社区经济发展、集体财富积累、社区管理服务及稳定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保障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毕竟是在政策法律上未得到明确的认同,在杂乱无序或隐蔽状态下进行,缺乏合理的规制,从而难免地引发诸多问题,容易滋生不少土地纠纷及矛盾冲突,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01 点击:1938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我国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途径主要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至非农产业和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两种方式。在目前农民就业困难的情况下,保障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现行国家强制征地制度,仅仅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农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不仅补偿水平低,而且还经常被层层截留,剥夺了农民本应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

  • 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日期:2015-03-31 点击:74次

    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第一,该请求权的性质仍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内容为权利人在条件具备时请求现时所有人为本登记以变更物权,权利人对该请求权之标的并不具有任何的支配权。第二,该请求权的效力具有特殊性,能够对抗第三人,所有权人与第三人所为的妨碍该请求权实现的行为具有效力瑕疵。第三,该请求权具有临时性,存在于合同生效后至物权变动的条件具备前的一段时间,待物权变动的条件具备后,权利人需积极行使该权利而为本登记,如果请求权人届时不积极行使该权利而损害到第三人利益时,利害关系人可主张涂销该预告登记。

  •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3-31 点击:54次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不动产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活动。它能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确认并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现代房地产制度的基础。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范,但这些规范零散,并且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在物权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之际,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物权立法的角度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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