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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专栏简介

私营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521次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规定关于劳务出资人亏损分担的原则。由于劳务出资者未拿出实际的财产投入到企业中,一旦企业经营亏损,他是否应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分担亏损?如何分担?对此,各国和一些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要求劳务出资者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如德国;二是按企业最低分担比例执行,即将其分配利润和分担损失相挂钩,都执行与出资额最少的出资人相同的比例,如法国;三是负盈不负亏,即合伙协议事前规定劳务出资人需分担亏损的,依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劳务出资人将不承担亏损,如我国台湾地区即如此规定。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国外和一些地区的经验可为我国企业所借鉴。

  • 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及限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253次

    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及限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以其职务便利,自行决定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自己代表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业务进行交易的情形。这种交易实际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合伙企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果执行合伙人通过这一交易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转移至自己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未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关于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330次

    关于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对合伙企业知识产权的转让或处分,主要是指将合伙企业已拥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者是出卖或用于对外投资等的情形。这些活动对于企业经营具有较大影响,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2390次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权和撤销权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受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根据代理法律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利用执行合伙事务的便利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否则,属于不按合同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行为,对此,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如果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该执行事务合伙人还应当进行赔偿。

  •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日期:2013-07-17 点击:873次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最有效的手段。而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途径是通过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获取企业财务的真实情况。没有查账权,合伙人的监督权往往落空。为了保障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切实行使其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合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合伙事务委托执行和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权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245次

    合伙事务委托执行和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权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委托于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代为行使后,其他合伙人因不负责事务执行,难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但他们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受益者,应有了解所投资金的运用情况及企业的经营效益的基本权利。同时,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也难以扼制某些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滥用权利,损害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日期:2013-07-17 点击:156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事务重要程度不同,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会通过合伙协议规定,涉及重要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必须按照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定行事。执行合伙事务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个别合伙人单独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根据协议的约定,各合伙人都可以对内负责管理事务,对外分别代表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06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就需要对出质事项进行讨论,拟出质合伙人应就需出质债务的情况、出质原因、债务履行保证等向全体合伙人进行说明,由各合伙人讨论作出决定。经过讨论,其他合伙人对出质债务情况和风险有了了解,可以酌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如不同意出质的,该合伙人不得出质;如同意出质的,则意味着全体合伙人同意承担此风险,一旦出质人不能实际偿付债务,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就要承担债权人占有或变卖出质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人变化的后果。

  •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70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的规定受让人在被合伙企业接纳成为新合伙人的同时,应与其他合伙人就其权利义务问题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作出规定。本章规定普通合伙企业,这里的新入伙合伙人也是指普通合伙人,他入伙后不仅要对自己入伙后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还要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事先对此有无了解,由于制度设计,都要求他承担这种责任。因受让财产份额而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合伙协议的变更修改给予高度重视,这既关系到自己以后在企业中的权利,更影响到自己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大小。

  •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83次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优先受让权,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出让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先于他人受让该份额的权利。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要在“同等条件”下方可优先,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所出的条件高于其他合伙人所出条件,则这种优先权即丧失;二是在实际执行中还要受到时间的约束,即在其他人与出让合伙人成交前合伙人可以优先,一旦在他们成交后,其他合伙人即使等于或高于其他人所出“条件”,也不能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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