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也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该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见,当因为个别合伙人的原因造成了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区分其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由该个别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全体合伙人对外都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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