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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专栏简介

私营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93次

    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的规定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既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依据,又是对外证明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开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明,对外具有公示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合伙企业开始经营活动的日期,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未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违反这一规定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本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56次

    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程序的规定 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等特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申请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本条第一款强调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的当场登记制度,体现了方便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立法意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本条的规定,从服务合伙企业的目的,尽量简化登记手续,依法、高效地进行企业登记工作,以体现合伙企业的简便、灵活的特点,促进合伙企业的发展。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及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74次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及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各类不同合伙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书;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31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如前述,只要是合伙人所有和可支配的合法财产,我国法律都予以保护。同时,本法强调保护合伙人财产及其与财产有关的权益对维护合伙企业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也具有重要意义。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和受益人,也是对外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依法保护合伙人财产及权益有利于维持和扩大合伙人的财产,稳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 合伙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04次

    合伙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合伙企业是以信誉著称的企业形式,依法经营,以德经营,对合伙企业事业的成功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合伙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合伙企业是市场的细胞,其在依法经营、努力创造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为创造和谐的投资和经营环境尽其义务。

  • 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21次

    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从国外合伙企业实践看,尽管多数国家的法律承认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税收待遇上,往往将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联系起来考虑,一般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这一作法避免了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得的双重征税,降低了合伙人的纳税成本和企业的缴税风险,在客观上使合伙企业在税收待遇上比公司具有一定的优势,成为投资者乐于选择这一形式的重要原因。

  •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445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必须以诚相见,以善而为,恪守信用,遵守诺言。这既是合伙企业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原则。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相互代理,彼此应有最大的诚意和坚实的信用。合伙企业对外以信誉作为从事经营活动,与第三人交易的基础。因此,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使合伙协议真实可信,合伙人精诚团结,合伙企业稳定发展,具有生命力的根本保障。

  • 合伙协议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248次

    合伙协议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 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是设立企业的协议,多为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在较长时期内的行为规范。为了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合伙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使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遵循一定的规则,维护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本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普通合伙人适格性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55次

    普通合伙人适格性的规定 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从事的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其自身财产不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也不宜成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合伙企业的基本形式及其本质特征的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96次

    合伙企业的基本形式及其本质特征的规定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投资而成立。根据本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传统的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以自然人为主。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也仅适用于自然人合伙人举办的普通合伙。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合伙人的范围,鼓励投资。特别是这次修订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形式。扩大合伙人的范围,将给市场主体以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利于市场主体资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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