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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定义、量刑“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超车不成生口角 殴打他人被判刑被告人晏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伙同乘客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晏某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被告人晏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酒后冲动伤他人 寻衅滋事被判刑被告人蔡某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替人出气充当打手 寻衅滋事三人获刑被告人候某为获取报酬,授意郭某等人无端滋事,被告人郭某组织黄某等人在马路上驾车尾随并逼停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并致他人财物损坏,破坏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北京村民自行修路强收“过路费”涉寻衅滋事被判缓刑房山区大石窝镇高庄村五旬老汉高某“热心”地将村里一处无人维护的公路进行打理、维护后,竟然当起了“山大王”,对经过此路的车主强收“过路费”。车主们忍无可忍后,将其举报,高某也被抓获。日前,房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别首先,从犯罪对象上观察,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往往事先被挑衅、羞辱、发生争吵或受到伤害而实施打击报复,其犯罪对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对的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其次,从客观行为的随意性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常会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到实行阶段的一个完整过程
女友受委屈男友替出气打伤人获刑罚被告人蔡某甲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酒后大闹KTV,一审获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涛、杨某宇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涛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因琐事致人轻伤 寻衅滋事被判刑被告人刘某、申某在公共场所因琐事小题大做,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公共场合打伤他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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