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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如何区别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夺罪被告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符合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案例之量刑分析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以上调节基准刑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案各种情况,调节基准刑后得出的你丁宣告刑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应对张某处理有期徒刑8个月。
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两类案件大幅度上升,由于两者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刑法规定了相应不同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如果把本该属聚众斗殴类犯罪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则放纵了犯罪;如果把本该属寻衅滋事类犯罪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则加重了对被告人的惩罚力度,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得不到体现,轻判的,则没有受到刑罚应有的惩罚,刑罚的威慑力没有充分体现,重判了,则使被告人产生逆反心理,为其服刑期满后的反社会心态的产生创造了思想准备,惩罚和教育相统一的原则产生不了应有的社会效果。
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之辨析 不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侵害目标、是否事出有因、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事情起因是否与行为人有关,均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事先有明确的侵害目标,且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只是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也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型随意殴打他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则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型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双方可以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界定以案说法上述两起案件均涉及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些寻衅滋事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刑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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