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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专栏简介

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罪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
    日期:2023-03-26 点击:117次

    寻衅滋事罪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近日,有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罪名,严格说来,它对于弥补处罚漏洞,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有其积极作用。但因此罪外延过于宽泛,适用过于模糊,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一直受到学界诟病。

  •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界分
    日期:2023-02-09 点击:95次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界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告人、被害人系消费者与服务方,双方素不相识且无积怨,案发前双方的付费纠纷已处理完毕,被告人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概括的KTV工作人员,具体对象并不特定。另外,从侵犯法益来看,KTV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的滋事和殴打行为,既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扰乱了KTV正常的运营和管理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利,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复杂客体的行为特征。

  • 输了官司却编造虚假信息攻击司法队伍 南通一企业主犯寻衅滋事罪终审获刑1年
    日期:2022-12-12 点击:136次

    输了官司却编造虚假信息攻击司法队伍 南通一企业主犯寻衅滋事罪终审获刑1年

  • 醉酒后砸车、拉扯广告牌,一男子因寻衅滋事获刑
    日期:2022-12-11 点击:145次

    醉酒后砸车、拉扯广告牌,一男子因寻衅滋事获刑林某心中愤懑消了大半,听了妻子的话上车回了南通。第二天,林某虽然酒醒了,但完全忘了自己前一晚干过的蠢事。当妻子一五一十地把事情经过告诉林某时,他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同时又发现自己的手机落在了那个停车场,于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应认定寻衅滋事罪
    日期:2022-11-04 点击:90次

    如何认定“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其中张明楷认为:跟踪、纠缠、恐吓等方式讨债不宜定寻衅滋事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明确“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裁判理由如下:1、实施轻微暴力并强行同吃、同住、同行跟随讨债的,属于“恐吓行为”;2、长期实施恐吓他人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2-10-11 点击:116次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这里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比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免除车费的行为,也属于强拿硬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强拿硬要行为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区分
    日期:2022-08-24 点击:96次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区分聂某等10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聂某等10人的供述一致证实,水隆公司在施工前未在村内公示经营合法手续和施工进度,且在夜间生产活动,聂某等10人误以为水隆公司盗采村内沙土资源,其毁财行为的动机不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而是出于对村集体利益的保护,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 将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不合适
    日期:2022-06-27 点击:110次

    将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不合适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这里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比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免除车费的行为,也属于强拿硬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强拿硬要行为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了这种程度,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了。

  • 网络发帖不宜以寻衅滋事论处
    日期:2021-08-05 点击:195次

    网络发帖不宜以寻衅滋事论处如果将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打击范围就更为宽广,几乎一切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图片,引起多人点击转发,都可能进入寻衅滋事罪的法网。

  • 网络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日期:2021-06-25 点击:731次

    网络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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