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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传统的寻衅滋事犯罪是在 公共场所实施的犯罪,公共场所是一种现实的空间,是我们身体可以进入的一种空间,包括真实存在的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场所。故《网络诽谤解释》出台后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曾一度引发争议。
寻衅滋事罪的地方规定(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施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年6月1日施行 湘高法〔2014〕6号)
寻衅滋事罪的地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寻衅滋事罪的证据规格参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对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印证。
寻衅滋事罪相关解释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9日施行 法发〔2018〕1号)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寻衅滋事犯罪属于结果犯,要求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可以定罪。现实社会中的公共秩序混乱比较容易认定,如果网络上实施的行为造成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混乱也容易认定,难点在于网络上的公共秩序混乱应如何认定。
最高院法官解析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中的一些问题也有待厘清。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正确适用寻衅滋事罪,笔者结合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两个角度谈一下实践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债权人具有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如果为了讨债而非法拘禁、伤害、杀害债务人的,无疑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是,当前的司法实践大量地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本文看来,这种做法明显不当,应当杜绝。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寻衅滋事罪,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行为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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