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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辩护:盗窃罪,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共同盗窃仅一人符合转化型抢劫能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本案三被告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第一, 陈某、李某、张某三人对后续的暴力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本案中,三被告人有后续暴力行为的共同预谋。因此,即使在具体的逃跑过程中,部分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预谋的暴力行为,也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合租房内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不构成入户盗窃。理由是刑法上同时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属于“户”。本案中合租房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往往是多人活动的场所,合租的邓某某和李某某是陌生人,并无亲属关系,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尽管每个人租住的一室可以单独上锁,但合租房内的过道、客厅等都是与他人共用的,属于集体活动场所,不特定的外人受其他合租人邀请也可进出该房屋,故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户”。
共同盗窃被告人盗窃完毕后离开 对他人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被告人杨永涛对两次盗窃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其虽因中途离开没有实施第二次盗窃,但其作为整个盗窃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主观上对窃取财物的数量存在概括的故意,事后亦积极参与销赃、分赃,应对两次盗窃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盗窃变压器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黄学温提出其没有开车及联系销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学温提供车辆并与韦继康驾驶车辆从南宁到梧州的事实有同案人的供述相印证,其在侦查阶段也予供认。其联系销赃的事实还有证人农长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对被告人黄学温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盗窃罪案例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判处。所骑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予以追缴。
未关车门及拔车钥匙的机动车是否属于遗忘物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国民法上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则无论财物脱离所有人经过多长时间,所有人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在该案中,谢军将车开走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从此行为来看,谢军主观上有盗取该车辆的目的,客观上有将该车占为己有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未付款将店主电动车骑走的行为如何定性在买卖关系中,收取货款是出卖人的权利,付款是买受人的义务,侯某未付货款就将电动车骑走显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那么,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呢?笔者认为,侯某的行为系一种公开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搬运工窃取搬运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搬运货物,能够容易接触仓库内货物便利,秘密窃取加工厂仓库内的铜丝,数额巨大,应构成盗窃罪。
使用假币“掉包”换取真币应如何定罪以假币掉包只不过韦某秘密窃取钱财的一种手段。因此,韦某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意图,客观上仅持有了假币,持有假币是其实施盗窃的一种手段,刑法上想象竞合,应以韦某犯盗窃罪处罚
借打手机趁机溜之大吉构成诈骗还是盗窃虽然陈某借打手机的行为有一个骗取的过程,但是成立诈骗需要网友陷入错误认识之后有个交付(处分)的行为。本案中,网友借给陈某手机打电话,主观上是出于借的目的,借就是需要还的,网友并未将手机交付给陈某占有,也就是说网友并未有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必须是转移占有的行为。因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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