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侵权纠纷专栏简介

侵权纠纷

  • 2015年河南省驻马店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30 点击:2612次

    2015年河南省驻马店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驻马店市(驻马店市、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正阳县),2015年河南省驻马店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 2015年河南省周口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30 点击:2032次

    2015年河南省周口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市、项城市、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2015年河南省周口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 2015年河南省信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30 点击:3401次

    2015年河南省信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罗山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潢川县、淮滨县、息县),2015年河南省信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 2015年河南省商丘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30 点击:1903次

    2015年河南省商丘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民权县、睢 县、 宁陵县、柘城县、虞城县、夏邑县、永城市),2015年河南省商丘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 2015年河南省南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30 点击:3978次

    2015年河南省南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南召县、方城县、西峡县、镇平县、内乡县、淅川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桐柏县、邓州市),2015年河南省南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 2015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30 点击:1600次

    2015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渑池县、陕县、卢氏县、义马市、灵宝市),2015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 2015年河南省漯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30 点击:1024次

    2015年河南省漯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舞阳县、临颍县),2015年河南省漯河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 2015年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29 点击:554次

    2015年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现将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我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调查数据(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请在事故处理部门办公场所张贴公布。2014年 5月30日0时至201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请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本通知公的数据计算。

  • 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日期:2013-07-16 点击:110次

    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并不属于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尽管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责任是《决定》规定的,但并非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特殊侵权行为。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是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一样都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必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类型
    日期:2013-07-16 点击:60次

    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类型 研究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应关系中存在的逻辑空白,当应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概念和理论来观察时,就会发现,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一定会存在一个间接侵权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行为人都是两个以上,但既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分别侵权行为。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中,一个行为人实施的是直接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人没有任何区别,完全是自己独立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但在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另外一个侵权人的行为对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起到了间接的作用,如果没有间接侵权人的这个作用,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就不具备条件,或者不会那么容易实现。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