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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北京公司律师谈融资性租赁有哪些形式 直接租赁。指由出租人自筹资金,直接向厂商支付货款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租赁形式。采取直接租赁的大多为实力雄厚的大租赁公司。
北京公司律师谈什么是融资性租赁 融资租赁至少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所构成。出租人一般是租赁公司或其他有合法进行租赁业务的投资公司;租赁的客体则为先进的工业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等。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设备,或者称为技术含量较高的动产,而非房屋、公路、铁路、电力设施等不动产。不动产在经营中,其权属亦可以发生转移。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房屋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的,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等规定,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的,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置,此时两者已经不能分离。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关于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的规定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物的归属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这是因为,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一样,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时,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义货价,即使名义货价只值一分钱,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
关于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的规定 出租人因收回租赁物而所得,无论按所评估的公允价值,还是按公开拍卖的实际所得,都不直接归出租人所有。这一所得必须与出租人这时的租金债权,即承租人尚未付清的租金及费用作比较。只有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所得等于出租人的租金债权的部分时,才归出租人所有,超出租金债权部分,是出租人多得的利益,应返还给承租人,或者充作承租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清偿。
关于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规定 承租人在迟延支付一期租金时,很有可能也无力支付剩余未到期的租金,所以此时出租人如果不能一次性主张全部租金或者不能收回租赁物,将使自己处于默视损失扩大却无能为力的被动局面。因此,在承租人违约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这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同时,承租人丧失了期限利益,也是对承租人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有利于促使承租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承租人对租赁物所负保管、维修义务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无维修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物期间届满后收回标的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需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标的物的义务。
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租赁物是建筑物或者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倒塌、脱落等致人损害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只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际上是出租人为保证其收回投资的一种抵押担保物权,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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