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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吗不可以。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索赔权是什么索赔权,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民法典》第741〜743条对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作出了详细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由于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也比较大,诉讼的流程往往也比较长,笔者认为出租人可以考虑采取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方法震慑承租人,同时也可预防诉讼风险。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融资租赁合同采取强制执行公证是否得当,颇具争议。
浅谈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中,保证金的运用非常普遍。但是保证金并没有形成统一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法律对保证金的性质做出如定金一样的规定。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保证金呢?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一起学习并分享。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保证金的抵扣顺序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的顺序,于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日进行抵扣。
谁享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岀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同时,该法第二百五十条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中一些审判实务问题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法律关系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交易。典型的融资租赁一般由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构成,即一个由出卖人和买受人组成的买卖合同和一个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组成的租赁合同,亦称为直接租赁。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但是,目前国际通行的融资租赁形式还有回租、转租、杠杆租赁等形式。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根据合同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后,风险即发生转移,出租人应当支付价金。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出租人对收回租赁物或租赁物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权。在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出出租人全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即租金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时,出租人要求法院确认租赁设备的拍卖款归其所有,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也有违公平原则。
当融资租赁所有权与抵押权冲突时,抵押的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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