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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此案两被告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给付劳务的侧重点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是在一定时间内从事劳务,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工作成果所有权的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即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如何确认双方属承揽还是雇佣关系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长期从事卸货工作,应当对卸货工作比较熟练,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称当晚卸货时,被告门前灯未打开,对其工作造成不利环境,但被告提供的开货车的司机刘某证言、对王某、白某的调查笔录等证实被告家门口当晚开灯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建民房雇员受伤承揽人应当赔偿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关系问题。做为建房这一工作,垒墙与浇顶是建房必不可少的两个部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完成该项工作成果。张某建平房,李某垒墙,王某浇顶共同完成建房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即建好的平房,因而李某与王某二人之间为共同承揽人。
本案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关系本案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原告栗某甲与被告某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栗某甲在被告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时首先要接受被告某公司的管理,按被告某公司的指示,为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务,由被告某公司给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本案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系出卖劳动力取得劳动报酬的装卸工,被告系经营化肥门市的业主。原告在被告销售化肥过程中将被告所有的化肥装卸到被告的货车上,并随被告的车辆将化肥送到购买人处,其目的是将被告的化肥销售后,使被告最终获取利润,原告获取劳务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原告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 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
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务过程中发生的。执行承揽事务,也就是完成承揽事项。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超出承揽事项范围的行为,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承揽事项已经完成,并已交付工作成果给定作人,此时因工作成果的原因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虽然应由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属于本文所指的侵权责任,而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
加工订货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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