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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夏吴忠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3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3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青铜峡市),2015年宁夏吴忠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制定了2014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年6月17日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用到的参考指数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185元。

宁夏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0年 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执行。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关于2014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宁公交管发〔2014〕72号)

各交警支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4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83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321.1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31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465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2185元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34610元

(二)采矿业 81213元

(三)制造业 43551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1303元

(五)建筑业 39322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 41916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507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 33090元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961元

(十)金融业 86444元

(十一)房地产业 43689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794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57791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400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6798元

(十六)教育 51877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6151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2169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1009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14〕9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10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即日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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