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喀则(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
那曲地区(那曲县、嘉黎县、比如县、聂荣县、安多县、申扎县、索县、班戈县、巴青县、尼玛县),2015年西藏日喀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计算依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节的,参照西藏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同时,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将有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18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28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68元
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719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65元
六、工杂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30元
七、住宿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150元
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12年)
(一)消费性支出:总平均11184元
(二)最低收入户:4992元
(三)贫困户:4509元
(四)低收入户:6346元
(五)中等偏下户:8448元
(六)中等收入户:11158元
(七)中等偏上户:14416元
(八)高收入户:17330元
(九)最高收入户:27331元
九、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
(一)农林牧渔业:31316元
(二)采掘业:46181元
(三)制造业:3510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51296元
(五)建筑业:32730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5588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7114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48598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33383元
(十)金融业:128251元
(十一)房地产业:51974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086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620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978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9500元
(十六)教育业:57511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061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3090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60745元
十、职工平均工资
标准参考数据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西藏自治区住院伙食补助费65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
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
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
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
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住宿费=150元/天×住院天数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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