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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省鞍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288次 [字体: ] 背景色: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台安县、秀岩满族自治县、海城市),2015年辽宁省鞍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3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578元 每日70.08元城镇误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523元 每日28.83元

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性支出 18030元 每日49.40元 抚养费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159元 每日19.61元 抚养费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6310元 每日126.88元

丧葬费 23155元 6个月工资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干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3195元 每日36.15元农民误工

采矿业 56807元 每日155.64元

制造业 45372元 每日124.31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6246元 每日154.10元

建筑业 39621元 每日108.55元

批发和零售业 41011元 每日112.36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132元 每日153.79元

住宿和餐饮业 33169元 每日90.87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4059元 每日202.90元

金融业 83404元 每日228.50元

房地产业 45946元 每日125.8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564元 每日97.44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0182元 每日164.88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94元 每日85.4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34995元 每日95.88元 护理费

教育 50771元 每日139.10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340元 每日135.18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7401元 每日129.87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2985元 每日117.77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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