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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省毕节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1277次 [字体: ] 背景色:        

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2014年贵州省毕节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13项。另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精神抚慰金应如何确定都有相关规定。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7号)的统计数据及《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计算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67.07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34.00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702.87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740.18元/年;

5、2013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815元(3567.92元/月);

6、2013年贵州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786元(3648.83元/月)。

7、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省外100—120元/天(具体因地区不同)。

另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十三项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关规定。

2014年度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

上一年度基本数据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3786元/年

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4281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7.0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434.0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02.8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740.18元/年

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7.07元/年×20年=413341.4元

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4.00元/年×20年=108680元

60—74岁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7.07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4.00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7.07元/年X5年=103335.35元

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4.00元/年X5年=2717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02.87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40.18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18—60周岁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02.87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40.18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02.87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5年

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40.18元/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5年

丧葬费
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815元/年÷12个月×6个月=21407.5元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60岁以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7.07元/年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4.00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4周岁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7.07元/年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4.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7.07元/年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4.00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加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护理费;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未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级别的确定根据被护理人护理依赖程度及所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
省内100元/天,省外因具体地区不同,为100—120元/天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鉴定费

精神抚慰金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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