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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工伤残疾死亡赔偿标准

日期:2014-12-31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23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市共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2015年天津市工伤残疾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560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60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赔偿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6955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56466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45060元、最低为69012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2300.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三、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19500元、最低为63900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172.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四、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93940元、最低为58788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04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五、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68380元、最低为5367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917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六、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30040元、最低为4600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789.2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2780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个月计51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8个月计766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173808元;最高:357840元。

七、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4480元,最低为4089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533.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0650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计42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个月计63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147396元;最高:310980元。

八、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6140元,最低为3322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8520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计34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个月计51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118428元;最高:251340元。

九、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40580元,最低为2811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390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计255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个月计383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92016元;最高:204480元。

十、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5020元,最低为2300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60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计170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计25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65604元;最高:157620元。

十一、2014年度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9460元,最低为1789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872*5=21300元)。如分开计算,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计85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个月计127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项合计为:最低:39192元;最高:110760元。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12年3月5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1-4级伤残定级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天津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8、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天津市各区县。

9、请朋友们注意!因受伤者、工亡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3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4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2013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841元,月平均工资为407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568元,月平均工资为5714元。

二、2014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260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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