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经常发生混淆,怎样区分这两者,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一个楼层分上下两户,楼上住户经常从楼下经过。后来楼下用户把房子卖出去作为商店,买受人开店后就把楼梯封死,楼上住户无法从楼下通行,就想办法从旁边搭建楼梯,政府提出不能随便乱搭乱建,否则影响城市市容规划,于是楼上住户每天只能借助木梯上下通行,其母亲五年没有下楼,这是一个上访多年的案例。
第二个例子是,一个公司建了高尔夫球场,后来又修了一个会所,从会所到球场的直线路线需要经过一个村子的土地。公司无权征收土地,而如果修一条专用道路,就要与农民达成协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价格发生了争议。
一般情况下,这两个例子里的前者属相邻关系,后者则属于地役权的问题。
就第一个例子来说,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一方在必要范围内必须给另一方提供相应的便利,但过去民法中没有关于通行便利的规定,所以法院很难处理。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楼下住户应该有义务向楼上住户提供通行的方便。为什么必须由法律规定?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干预,是相邻方的法定义务。通风、采光、通行等属于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可以说是保障个人正常生活的最基本条件,所以有人把它总结为个人的基本人权。有的国家把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作为人格权,比如日本,就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它是个人最基本的需要,所以法律必须强制性地要求一方给另一方提供这种便利,才能满足相邻方最基本、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其次,这个问题为什么要由法律强制性地干预,而不能由双方通过合同来协商呢?这是因为涉及到最基本生活需要的问题,双方是无法通过谈判协商的,一方可能漫天要价以求对基本生活需要进行补偿,另一方在其基本需要不能满足时则可能会采取激烈的措施,这就会引发社会严重的冲突矛盾,所以法律要尽量避免这种冲突矛盾,就要直接干预,强制一方提供这种便利,而且不能要求对价,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第三,从效益角度考虑,也只有提供便利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尽管通行会给一方造成妨碍,但和另一方对其物的有效利用相比,这种妨碍是比较小的。
第二种情况为什么要称其为地役权呢?地役权不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而是由双方通过合同谈判解决的。为什么必须这样呢?就是因为这不是一个最基本生活需要的问题,因为不是说你无路可走、无法通行。假设出现了民法上所说的袋地,也就是说房屋四周全被人家的土地包围,无路可走了,这时就属于相邻关系,周围的邻居必须让人家走路。但是第二个例子里的情况并不是无路可走,是为了走近路;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满足经营需要。该公司追求的是一种商业利益,这是法律不能强行干预的,只能由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这就是地役权的范畴,能征到地就征地,征不到地就通过达成协议来设定地役权。其次,用人家的地通行可能会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法律很难确定补偿的问题,但是损失必须得到补偿,因此只能由双方协商,通过地役权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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