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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如何列被告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络 阅读:1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通过对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分析,可以知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应列法定代理人为被告,只有在行为人有财产时,才列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本案依你所说,当列那个孩子的父母为被告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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