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马某系一个村子的村民,去年秋天,李某开着农用三轮车去敖汉四道弯子集市上卖土豆,马某用挑筐挑着笤帚也到该集市上去卖.散集后,马某看见李某的三轮车从自己身边经过,就提出坐这个车回村子,李某就停下车,让马某坐上,然后开车往村子走.同时乘车的还有本村的刘某.当车子行到半路时,突然来股风,马某见自己的挑筐要掉下去,就抻手去抓,由于乡村路不平,正赶上车一晃荡,马某随着挑筐一起从三轮车上摔下,头部恰巧撞在路边的石头上,当场身亡.马某的妻子来律师所咨询,问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意见: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李某不能证明马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知道农用三轮车是不准载客的,但他还允许马某和刘某乘坐,是有明显过错的:同时李某同意让马某等人乘坐自己的三轮车,就有了保证乘坐人人身安全的义务.虽然是免费的,但仍有这样的义务.免费不免责.考虑李某与马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又没有收取马某的费用,而马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马某的妻子尽量找李某协商解决.
后记:
本案在律师的调解下,李某和马某的妻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妻子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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