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王健向朋友何明借款50000元去外地发展,并承诺两个月后归还。虽说此后每年春节,王健都会回来探亲,并与朋友们聚一聚,但王健总闭口不谈还钱一事,何明也不好意思催款。转眼到了2009年5月,何明急等着钱结婚买房,于是趁“五一”期间,和另一朋友到了王健所在的城市,向王健索要欠款,王健倒也爽快,答应在十日内汇款给何明,并出具了保证书一份。不料待何明回家后,左等右等也不见王健承诺的汇款,焦急的何明打电话找到王健,王健却说,他已向人咨询,这笔借款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本不用还了。何明一怒之下,将王健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王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何明偿付借款50000元,并决定由王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论法:
本案中,王健认为债务已超过2年,可以不还。这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时效届满的后果是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发生消灭,失去的仅仅是诉讼上的权利——胜诉权,即“强制执行力”。所以,此后,权利人如接受了义务人的自愿履行,法律也认为是合法的,其理由就在于权利人还是有实体权利作为依据,即“权源”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诚信为本,为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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