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0日,宁城县某乡村民张华山找同村的马玉为自己家的新房铺地砖。铺完后的当天下午,张华山在家招待马玉,并请邻居刘明理、孙文武作陪。席间,张华山、刘明理、孙文武三人轮番向马玉敬酒,致使马玉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华山、刘明理、孙文武三人各赔偿马玉妻子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20000元,张华山另外多赔5000元。张华山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即给付了全部赔偿额,刘明理、孙文武各给付10000元,尚有20000元末赔偿到位,马玉妻子索要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华山、刘明理、孙文武作为正常成年人,应预料到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以致危及生命安全,仍轮番向马玉劝酒,造成马玉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对此后果,三被告均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马玉作为正常成年人,也应当预料这一后果,仍然贪杯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其本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故依《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马玉及张华山、刘明理、孙文武均应承担责任。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判令刘明理、孙文武二人各给付赔偿款10000元。
适用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温馨提示:
饮酒过量,伤脾伤胃伤性命。在有些地方,盛行劝酒,贪杯逞能,常有因饮酒致人伤亡情况发生。此案再次警告人们,敬酒要适可而止,饮酒要量力而行,否则,伤及健康乃至性命,责任难逃,悔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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