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建平县黑水镇的张明清、姚秀丽夫妇生前到县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指定到百年之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楼房一座归长子张文继承,祖传玉佩一对由女儿张飞燕继承,其余财产由次子张武继承。并指定由弟弟张明正作遗嘱执行人。1999年8月21日,张明清去世。2003年9月12日,姚秀丽在医院病危时,在大夫、护士均在场的情况下,嘱托将原定由长子张文继承的楼房也改由次子张武继承。随后因医治无效去世。张家兄妹三人在料理完姚秀丽的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分割发生纠纷诉诸当地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文、张武、张飞燕兄妹三人依据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适用法律:
《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律师评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明清、姚秀丽夫妇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姚秀丽在医院病危时,在大夫、护士均在场的情况下,嘱托将原定由长子张文继承的楼房也改由次子张武继承。虽然这份口头遗嘱形式规范,意思真实,且在公证遗嘱之后,但,姚秀丽仍无权以口头形式修正张明清、姚秀丽夫妇共同所立的公证遗嘱。修正公证遗嘱须经过再公证程序。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