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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专著 >> 婚姻家庭律师

拒绝探望可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日期:2014-09-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华晓慧与刘文东因双方性格不和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归男方刘文东抚养。由于母子之情牵动着华晓慧,华晓慧多次前往张家看望儿子而遭拒绝。为此,华晓慧一气之下状告刘文东,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要求刘文东同意孩子每月到其住处共同生活两天。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并支持了华晓慧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华晓慧可以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的早晨将孩子接到自己的住处,并于次日晚上将孩子送回被告刘文东家中。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文东便采取将儿子藏匿起来等手段来拒绝华晓慧接儿子。无奈,华晓慧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对刘文东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华晓慧实现探望儿子的权利。2009年12月25日,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与华晓慧一起去刘文东家,刘文东仍拒绝将儿子交给华晓慧。于是,法院依法对刘文东进行拘留。

律师说法:

探望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项内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特别强调,《婚姻法》第48条规定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刘文东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法院判决,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被法院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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