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消费者,某超市允许顾客随身携带皮包,但在超市入口处有一醒目的告示:"本超市保留检查带进超市的皮包、手袋的权利。"当赵女士选完商品并付完款准备离开超市时,超市的保安人员声称怀疑赵女士拿了其他商品,要求检查赵女士的皮包,赵女士不同意,保安人员就指着告示说,你进入超市就等于同意这一约定。于是,保安人员强行检查了赵女士的皮包,但并未发现有盗窃物。赵女士感到自己很没面子,就将该超市告到法院,要求超市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法:
依据法律规定,对公民进行搜查的权力只能由如公安局等国家机关享有,并依法定程序实施。超市没有搜查权,超市的这一"告示"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无效行为。因此,超市的这一"告示"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赵女士无义务遵守告示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超市强行检查赵女士皮包的行为侵害了赵女士的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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