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刘明理膝下有刘文、刘武兄弟。刘明理生前与次子刘武一起生活。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村里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分配承包地。当时刘武尚小,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父在一个户里,并共同耕作。刘明理于五个月前过世。现刘文认为,其作为刘明理的长子,有权继承其父亲那份。刘武则认为,自己应当独自享有其父亲的那份。争执不下,刘文、刘武兄弟二人来律师所询问,其先父刘明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答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依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占有、经营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不是一种财产权,依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的。
因为,对于家庭联产承包来讲,由于它是以家庭名义承包,承包权为家庭成员所共同享有,家庭中个别成员的死亡是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的,共家庭的其它成员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这种履行,不是继承,而是履行承包合同的约定。而对于荒山、水溏等的个人承包,由于其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长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承包人死亡后允许其子女继续承包。但这种继续承包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办理,而是依据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即,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本案,刘明理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承包合同办理,不属于承包权的继承,应由刘武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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