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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能擅自将其赠与第三人并公证吗

日期:2014-01-11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冯遥(化名)在外边有情人。为了讨好情人,冯遥想瞒着妻子陈璐(化名)将自己婚后买的一辆轿车送给情人,但情人要求他办理公证,让她手里有个凭据。于是,冯遥来到公证处,欲办理公证,那么公证人员会给予办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冯遥婚后买的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遥个人无权单独处理。其单独处理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冯遥在有了钱后,居然违背夫妻应有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严重侵害其合法妻子陈璐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其欲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轿车公证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又严重剥夺了妻子陈璐的知情权和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据此,冯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公证处作出拒绝公正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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