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莲与王飞(均系化名)是姑表姐弟,双方自幼由父母包办订婚。双方隐瞒表姐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李莲遇上了单位的另一男子,并对其感情起了变化,然后李莲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合法为由向王飞提出离婚,要求平分原属王飞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私房。法院会支持她吗?
李莲与王飞不符合结婚条件,隐瞒真情,骗取结婚证书,后又自我暴露其为“亲上加亲”的无效婚姻关系。因此其婚姻是无效的。李莲也无法以离婚为由要求平分本属王'的个人房产,因为那是王飞“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私房,属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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