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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权限制丈夫的社会活动吗

日期:2014-01-11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赵世雄(化名)和妻子结婚后生有一女,两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赵世雄一来为了避免夫妻摩擦,二来刚好在邻里俱乐部有他施展二胡才艺的业余爱好机会,茶余饭后常到俱乐部义务拉二胡演奏。他妻子对此先是横加干涉,并限制他永远不准参加工作以外的社交活动,最后竞发展到去俱乐部胡搅蛮缠,让赵世雄下不了台,丢尽面子。2008年6月9日,一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赵世雄,在妻子再次拳脚以对的情况下怒掌相迎了一下,但并未造成皮肉伤。谁知,妻子因此撒泼状告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赵世雄家庭暴力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那么妻子有理由这么做吗?

女方因为不堪家庭暴力或虐待要求离婚赔偿屡见不鲜,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堪妻子“河东狮吼”的男士也并不少见。为了面子,大多数人不愿意说,而且也没有类似妇联这样的机构给男士提供帮助。像赵世雄妻子这样的女子便因此有恃无恐,或恶人先告状。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并应严肃告诫其无权限制和干涉丈夫正常的社会活动,或对丈夫施予家庭暴力,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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