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拒不办理年检手续的;
4.伪造、涂改、骗取、出租、转让、出卖或者复印《营业执照》的;
5.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5.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1.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2.招用童工的;
3.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1.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低于50%,无特殊原因或者虽有特殊原因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2.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不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又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私营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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