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要有以下权利:
1.企业名称专用权。即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使用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未经其许可,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不得使用。
2.自主经营权。即私营企业有权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这是私营企业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私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表现在产、供、销各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直接给私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不安排企业的产品销售,也不供应企业生产所需的计划物资。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需要,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发展方向。此外,私营企业还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3.机构设置权和人事安排权。即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辞退职工。私营企业除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任何部门不得非法干预。私营企业在招用、辞退职工方面也享有高度的自主权。
4.劳动工资和利润分配权。即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私营企业可以按劳动力市场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情况,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投资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方式。
5.产品定价权。即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6.订立合同权。私营企业可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进行经济往来,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愿、平等、公平、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享有和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7.申请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私营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获得专利权、获得注册商标权,并可以成为专利、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但在实践中,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由投资者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或注册商标的申请。
8.拒绝摊派权。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制止;私营企业也可以向上级经委、审计、财税、监察等部门反映并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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