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何负担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主要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看。
(1)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在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情况,分三种情形来计算: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给付:一是定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原则上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按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最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财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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