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因子女升学、患病或物价上涨,原定抚育费数额已不能维持子女的生活,应适当增加抚育费。如果夫妻一方经济状况有较大好转或变坏时,双方也可调整抚育费数额。
有的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经济状况变差,抚养孩子发生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自己努力支撑,不肯向原来的丈夫(妻子)伸手要求增加抚育费。其实,离婚时所定的子女抚育费数额,是根据当时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夫妻双方的情况和子女的需要发生了变化,抚育费的数额也可以相应地调整。抚育费的增加或减少意味着离婚夫妻双方承担更多或更少的责任,因此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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