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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

日期:2013-07-20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说明父母与子女之间作为自然的血亲关系,不同于法定的婚姻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显然只能同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只是履行的条件和方式发生了变化,而其内容并没有变化。《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对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是完全适用的。例如,孩子跟了母亲,父亲仍要负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母亲也不能以孩子由自己抚养为由,拒绝孩子父亲探望孩子,孩子仍是父母共同的孩子。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因此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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