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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

日期:2013-07-20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而是基于原来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人道主义。《婚姻法》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发扬我国优良传统,帮助生活困难一方解决实际问题,使双方当事人妥善处理好离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生活有困难的往往是女方,法律的这个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定的,但夫妻双方离婚时,原来基于结婚事实产生的亲属关系即将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就需要法定条件。

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一方经济困难;二是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三是经济帮助是在离婚时。上述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离婚后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尽管有负担能力,但不再具有经济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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