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婚后以夫妻二人名义共同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因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二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婚前举债,但确实用于家庭生活的开支,应算作是共同债务。三是婚后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应算作共同债务。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加大了夫妻间承担债务的责任。
离婚时债务清偿,首先应区分债务的性质,即其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双方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以及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判定各自所应承担的份额。
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债务,导致另一方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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