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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日期:2013-07-20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指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方面尚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失去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的申请。

二是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法律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内提出,超过该期限,撤销权随之消失;提出无效婚姻的申请,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

三是申请的权限不同。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这种婚姻国家有主动干预的权力。可撤销婚姻多是违反私人利益的,对此只有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有请求权的特定人才能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例如,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有的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后建立了感情,家庭和睦,如果当事人不想撤销,就不存在撤销的事情了。因此,是否撤销因胁迫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申请的权力宜由当事人行使,是否申请由当事人决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婚姻就不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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