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诉讼时效。应在诉讼时效的两年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两年,即从知道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了两年,就得不到法院的保护。如果向侵权人提出过要求、侵权人曾经答复要承担责任或者就侵权事宜向有关机关请求并作过调解等事实,使诉讼时效因这些原因而中断,诉讼时效要从这些事实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可重新获得法院的保护。
二是掌握证据。在打官司中,一切主张均依靠证据来支持。作为原告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在打官司时即使于情于理都应打赢,但若缺乏证据,则法院是难以支持的,特别是在损失赔偿额上,应掌握对方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证据,在经济权利的赔偿上,一般是采用被侵权者的损失或侵权者的所得来确定赔偿额的。因此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确定赔偿额,在打官司中掌握有新的证据时再变更赔偿额。
三是聘请律师。律师无论在专业法律知识上还是在调查取证上,都比一般的当事人优越。聘请律师,可以节约原告的精力,有利于原告将精力集中在提供事实方面做工作,并可根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从事各方面的有的放矢的工作,对打赢官司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是委托单位。在著作权人集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后,可以由该机构作为原告来打官司。其优越性在于:第一,其具有丰富的版权工作经验和版权法律知识,掌握国内外的信息。第二,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不像著作权人作为个人,无论在财力、影响上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其有时间和精力专门对付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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