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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与前儿媳“隔代探望权”之争

日期:2013-07-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久前,南京女童因吸毒母亲无心管护而饿死的事件,令人痛心疾首。一场“法律是否应干预监护”的争论随之而起。

公权力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家庭自治?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左右为难。是否应该坚决捍卫家庭自治,杜绝来自“外部”的干扰呢?200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隔代探望的案件——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Troxel v. Granville),并为此类问题的解决定下了基调。

妈妈不让祖父母看孙子

故事发生在华盛顿。男孩特罗赛尔与女孩格兰维尔恋爱之后,虽然没有结婚,但育有两个女儿。他们共同生活了几年之后,于1991年分手,由女方格兰维尔抚养两个女儿。男方特罗赛尔则和他的父母经常一起来探望两个女儿,最初倒也相安无事。

不幸的是,两年后特罗赛尔自杀身亡。老特罗赛尔夫妇伤心之余,时常思念孙女。他们仍然于原来的时间来探望。但是,同年冬季,女方格兰维尔开始反感他们的探望,并且将他们拒之门外。老特罗赛尔夫妇遂向华盛顿斯卡吉特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许他们探望孙女。

他们起诉的依据是华盛顿州的一项法律。这项关于州诉讼法的修正案第26条规定:“任何人于任何时间,有权请求法院审理访视未成年子女事件,法院如发现该项访视是为子女之最佳利益者则应准许之。”这一项法律并没有规定,老特罗赛尔夫妇是否有权探望,而是将这一事项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并且将“子女之最佳利益”的实质判断权交给了办案法官。

斯卡吉特郡法院的法官据此条进行了审判。他们认为,孙女与祖父母的接触通常有正面结果,并且认为老特罗赛尔夫妇来自于有爱心、正常中庸的大家庭,他们能为两个孙女提供堂兄弟姐妹、叔姨姑嫂的陪伴。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格兰维尔一方。

格兰维尔因为无法证明老特罗赛尔的探望将导致不利后果,因而被宣告败诉。法官判决,每个月的周末、暑假中的一个星期及祖父母生日当天的4小时,可以允许祖孙相见。但法官同时要求老特罗赛尔夫妇不得单独向孙女述说她们父亲自杀身亡的事故。

对此,格兰维尔不服。诉至华盛顿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受理之后,认为父母之外的第三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拥有诉请法院审理其会面访视权的诉权,只有在对未成年之女的抚养监护权利或义务处于法院审判程序之中时,第三人才拥有此项诉权。因而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

老特罗赛尔夫妇随后上诉至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又不同于前两审法院。州最高法院认为,州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不当,确实存在规定第三人有权诉请法院审理探望权的实在法,上诉法院曲解或忽视了法律。

但是,州最高法院同时认为,这一法律虽然存在,但其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亲权自由与家庭自主,因而这一法律无效,老特罗赛尔夫妇作为第三人,没有提请法院审查其探望权的诉权。

因此,州最高法院维持上诉审的结论。州最高法院同时认为,除非华盛顿州能够证明,干涉父母教养子女的自主权,将关系到本州的重大利益,否则州权及州的法律不得干涉家庭隐私与自治。

9位大法官6种意见

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最终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在9名大法官中引起强烈争议。9名大法官竟然提出了6种不同意见。最终,多数意见由著名的女性大法官奥康纳执笔,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大法官金斯伯格以及大法官布莱尔附议。这一判决也成为了决定家庭领域内法律问题的圭臬。

联邦最高法院要考虑的是“任何人”有权提请法院审判探望事项,这一法律是否合宪。这个问题也可以表达为,法官是否有权审查第三人对于他人子女的探望权?华盛顿最高法院的回答是,只有州在证明自身对其有重大利益时,才可以允许州的权力介入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进行管教。

这个问题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宪法问题,即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边界应如何划分。特别是在家庭婚姻关系这种个人化的领域,应以公民自治为原则和常态,还是应该为公权力的介入留个“入口”?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小家庭的隐私与自由空间几乎是不存在的。这种状态不仅中国存在,即使在17世纪的英国,子女还是父母的财产,妻子也是丈夫的财产。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将家庭自由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无疑是现代社会的新伦理对于前现代传统的取代。因而,在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需要重新审视这个问题。

对此,法官们的多数意见认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无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都受到宪法修正案第14条基本权利及自由利益的保障。早在1923年,梅厄诉内布拉斯加州案(Meyer v. Nebraska)中,联邦最高法院就将家庭自由纳入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范围之内。

“一战”期间,德美关系紧张,内布拉斯加州通过了一项席曼法(Siman Act),对于州立中学的外语教学进行严格要求,禁止在8年级以前教授学生包括德语在内的多门外语。该州许多德裔家庭对此极为不满,梅厄一家为此提起了诉讼。官司一直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终,法院将教师理解为父母在基础教育中的代理人,如果学校禁止了外语教学,相当于侵害了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因此,这项法律因为违宪而宣告无效。同时,在此案的判决中,法院也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结婚、抚养孩子以及获得有益知识的权利是基础性的,在缺乏正当法律程序时,不得被各州剥夺。

美国家庭法领域也有过相反的案例。比如1983年的桑托斯基诉克雷默案(Santosky v.Kramer)。该案确认的原则是,如果出现了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父母不适合进行监护看管,那么州政府有权介入家庭,暂时剥夺监管权。

和南京女婴案相似,桑托斯基夫妻可谓难以胜任监护重任。1973年,桑托斯基夫妇生下了第一个孩子,但是由于他们被认定为存在疏忽、无力监管,而被剥夺了监管权。不久,他们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孩子,也先后被福利部门接走。

根据纽约州的相关法律,如果社会福利部门有足够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认定父母不能胜任监管工作,可能会造成婴幼儿健康生命受到危害时,福利部门有权申请法院颁发令状,剥夺父母的监管权。

在美国,有35个州出台了相似的法律。桑托斯基夫妇所在的纽约州在执行这一法律中显得较为激进。

桑托斯基夫妇为此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利于他们的判决,并在判决书中写道:“亲权虽然是宪法规定的、不可剥夺的基础权利,但是如果存在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能够证实亲生父母不适宜继续实施监护,那么州政府有权根据本州法律进行适当的干预。”

对于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联邦最高法院综合了过去的判例,形成了多数派的观点。多数法官认为,一旦承认父母以外的第三人,对未成年子女有利害关系时,可能对传统上的亲子关系造成负担。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应推定作为母亲的格兰维尔,对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有着最为直接的判断权,她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作为祖父母的老特罗赛尔夫妇进行探望。

家庭结构变化留给法律的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意见坚信,华盛顿州相关法律违宪并侵犯基本亲权,奥康纳大法官却拒绝直接宣布这一法律因违宪而彻底失效——因为多数意见也承认,当今美国家庭结构不再是上世纪60年代时的“核心家庭”(家庭由子女为核心,由夫妻双方围绕构成)的状态。当代家庭结构已经日渐多元,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与其他类型的家庭结构都很常见。

更为重要的是,婚姻家庭法主要面对的是并非常态下的家庭结构,而多是经历变故的非典型形态。因而,奥康纳大法官只是宣布,该法律在特罗赛尔一案上因违宪而不产生作用。至于这一法律以及其他州的关于第三人探望权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留待未来的司法实践加以解决。

众所周知,联邦最高法院的异议意见经常也是宝贵的法律财富。这一案件中,3位大法官都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其中,大法官史蒂芬斯认为,华盛顿最高法院的判决有误,应发回重审。错误出在两个方面:第一,州相关立法中的“任何人”并不是真的指任何人,而是往往指与该子女有亲密关系或先前对其进行过照顾的人;第二,他认为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确实有其“基本自由”与“隐私利益”,但这一推定并非毫无弹性——比如,假如能够证明州对于第三人探望存在重大利益时,还是可以允许第三人探望的。

大法官史蒂芬斯在反对意见中提出,在当今家庭关系多元复杂的情况下,亲生父母未必能够很好地监护子女,州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应该适当地表达这种关注。这与父母因自由与隐私得到的保护,应当相互平衡。

大法官肯尼迪提出反对意见。他承认,家庭结构至今已经发生巨大变迁,核心家庭已经不再是目前主流家庭之结构与状况。他同意大法官史蒂芬斯关于第三人范围的推定,第三人与子女之间肯定具有某种实质关联,要么是感情联系,要么是受第三人长期照顾。

因此,一边是有着实质联系的第三人,另一边是因为家庭结构变化而可能不再是子女最佳利益决定者的父母,这二者的对抗不应再像过去那般绝对偏向父母一方。因此,他认为,各州法院对于子女照顾者适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时,往往可以适当地限制父母在宪法上的权利。

最高法院的严谨态度

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历经斯卡吉特郡法院、华盛顿上诉法院、华盛顿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四审。最终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仍然只是就此案件作出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谨慎可见一斑。因为这一案件除了涉及隔代探望与家庭自治之外,还涉及到了“司法激进”这一敏感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始终面对着这样的质疑:司法是否必要?以婚姻家庭法为例,法院所面对的家庭,大多已经是破碎或有破碎之危险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家庭成员之间,假如再发生旷日持久、极费精力的诉讼,家庭结构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以这些“隔代探望”案件为例,前儿媳再婚之后,家庭结构可能再度恢复完整,假以时日,孩子也会渐渐接受继父,并且建立起新的亲情。但如果祖父母与前儿媳为了“隔代探望权”缠身于诉讼之中,孩子也会渐渐失去原来父亲这边亲威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未必是最好的方式。假如在诉讼这个环节就阻却了冲突的升级,交由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或许才是对子女利益的最佳选择。

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之所以认为,州相关法律违宪,原因之一即在于这一标准过于宽泛,无法适用。而且,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教育理念,来判断“最符合子女利益”的抚养方案,无疑是不恰当的。

事实上,从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来看,联邦法院是用被批评作“司法激进主义”的判决,限制各州法院在家庭婚姻法领域的扩张,以避免司法成为州权以及联邦权力干涉宪法所保护之基本权利的工具。

因此,尽管大法官奥康纳最终只是宣称华盛顿州相关法律仅仅是在此案上因违宪而无效,并不直接宣布该法自此无效,然而可以想见,在社会结构未发生剧变之前,各级法院都将受到此先例的约束或指导,此类诉讼将大大减少。

特罗赛尔诉格兰维尔案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某种态度:尽管核心家庭已经不再是主流的家庭结构,但作为社会基础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改变。个体的基本权利仍然受到宪法的保护,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干涉,只有在符合严格甚至严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来源:《法治周末》作者:林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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